1、请问新入职的员工按规定需要多长时间可以申请考核CMA的授权签字人?1个月还是3个月?
答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证机构相关人员需要提供至少3个月的在本机构购买社保的证明
2、请问境内检验机构是否必须获得CNAS认可,才可以出具检验报告?
您好。依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评价许可。CNAS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认可,是自愿行为。感谢您对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3、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检验检测报告上传时间是2024年02月23日,报告发放日期空白没有填写,我拿到的检测报告上是2023年9月19日由检测公司出具的,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认定是一份无效的检测报告吗?因为没有在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完成上个季度所有有效报告编号的上传,可以视为无效报告吗?答: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服务,可查询2016年以来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编号。系统中的报告编号信息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报送(不是法定要求),该系统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路径及有关信息,是一项便民措施,非报告真伪查证渠道,不能直接认定报告有效性。如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伪或有效性有疑问,或需了解具体报告内容,请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
4、想申请CMA认证,应在哪里申请,在哪里得到相关资料
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您可以查询有关事项办事指南
(网址:https://zwfw.samr.gov.cn/guideDetail?id=6649cd3820b94d5e90a901e8e74449e6),
或通过电话、邮件咨询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政策法规、申报要求、申报流程、技术评审、办理进度等相关问题。
国家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咨询电话:010-82260755,电子邮箱:rkjcsgyc@samr.gov.cn。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5、我想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 哪天开始施行的?
答: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作出修改,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6、申报国家级质检中心需要什么条件?已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法人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国家质检中心吗?
答:你好,已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法人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国家质检中心,具体要求参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 号,
可通过https://gkml.samr.gov.cn/nsjg/rzjcs/202104/t20210414_327819.html查询)。
7、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经国家认监委依法确定的国家认可机构,负责对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可工作,
请问,除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之外,国家认监委还确定过其他类似的国家认可机构吗?
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截至目前经国家认监委依法确定的唯一一家国家认可机构,负责对认证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可工作。感谢您对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8、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仅在我单位执业并已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从事检验检测
工作并在证书/报告上签字?我单位涉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量检定校准;产品质量、食品、
药品的检验检测的工作并取得了相应的资质。
答: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用工规定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感谢您对市场监管认可检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9、第三方机构对其他企业开展计量器具校准大多数提供的cnas认可资料清单,想问一下,除了这个还需要CMA许可吗?CMA许可清单中是否要包含所检计量器具清单?
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CMA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10、您好,请问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及标准变更之后,现场评审已经通过,新的证书还没有发下来,这是可以对新扩项的项目先进行试验等证书发下来之后再出具检测报告吗?还是要等证书发下来之后才能进行试验?
答: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11、本公司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发现其中一家投标公司的标书资料中有份检测报告存疑。该报告上没有CMA认证和CNAS认可标志,但是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宣称具有CMA资质。1. 若检测机构具有CMA资质,是否其报告的任何报告都是经过CMA认证的?2. 该检测报告原件上没有CMA认证标志,是否代表没有经过CMA认证?3.没有CMA认证的检测报告,是否在投标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应?答: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等有关规定。
12、两个问题:一、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其行为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答: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13、请告知:1.办理系统集成第三方检测机构需要具备哪些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软硬件设备设施配置条件?
2.办理申请是否向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提交?
3.提交申请时须附哪些附件?
答: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2.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需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并按照申请书要求提供相关附件,申请书格式可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服务专栏-网上办事栏目-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指南中下载或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网站相关专栏下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14、你好,请问最新163号令中,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测报告能否为电子报告?还是一定要纸质?这个资质认定标志能否为电脑生产的电子印章?答:电子报告及印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同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ニ十一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15、我想问一下关于儿童自行车质检报告,报告上边写的送检的检测产品为12寸的,但同型号16寸的没有质检。请问一下这份质检报告能否能证明16寸产品问题?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16、在矿山企业进行检测检验的时候,很多都让在报告上加盖“CMA印章”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印章”两个标识,我想问一下,应急管理部负责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否需要取得计量认证,是否能申请计量认证。答:按照《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不再将取得法定计量认证作为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的前置条件。安全生产领域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情形。此类机构还从事安全生产领域以外的其他检验检测事项,且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仍需取得资质认定。17、请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中的“未经检定”,是否包括“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行为?如果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执法部门应依据《计量法》对机构处罚,还是依据该《办法》对机构处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仅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的监督管理,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调整范畴。18、您好,我是从事招投标业务的人员,因为很多招标文件中都要求“提供具有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此选项可能排斥了潜在的供应商,具体情况要看CMA、CNAS标识是否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财政部留言回复此项问题应向市场监管总局咨询,所以想问下贵局:CMA、CNAS标识是否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答:您好。根据《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而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19、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医学检验实验室可以申请CMA认证吗?如可以的话,具体的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谢谢!
答:您于2023年8月29日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0、我公司为危化品生产单位,目前开展反应安全研究为公司内部设置机构,现提请咨询:生产企业取得CMA认证是否只能通过单独设立子公司来取得?感谢回复!
答:您于2023年5月5日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第九条:(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1、依法设立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检验检测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经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其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1、现有一份由供应商提供的食品检验报告(有CMA标志),我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报告,查询到的结果是该编号下的检测报告由另一家检测机构出具,与我手头上出具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不是同一家,但是报告编号是一样的。于是我又拨打我要验证报告的检验机构电话以查询该报告的真实性,得到的答复是供应商与机构签定了保密协议,个人无法查询。现有疑问如下:
1.检验机构是否可以以企业和机构签定保密协议为由,不上传相关检验报告至国家网站?2.不同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是否具有唯一性,有没有相同的可能?
3.对于相关机构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上传检验报告至国家网站,市场监管局是否有相关监督管理措施?违反规定是否有相关处罚?4.对于网上查不到,而检测机构以保密为由拒绝消费者查询的,消费者该如何处理?5.保密协议对内容进行保密我可以理解,对于报告的真实性也保密我不敢苟同。有CMA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是具有向社会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如果真实性也不让查,那这个证明作用有什么意义?
答:留言收悉。针对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保密应仅限报告内容,上传的编号应不在此列。
2.不具唯一性,有相同的可能,可结合出具机构判断。
3.暂无相应罚则,检测业务委托方可经由合同规定催促检测机构上传。
4.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服务,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编号。系统中的报告编号信息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报送(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该系统提供查询路径及有关信息,非报告真伪查证。如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伪有疑问或查询具体报告内容,请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如发现违法买卖产品检测报告、违规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5.保密应仅对报告内容,真实性不应在此列。如对报告真实性存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不予配合的,建议通过该份报告的委托方联系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证。感谢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